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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与被告刘*、王*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康士旺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士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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