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与被告刘*、王*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康士旺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士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庞**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权晓文与苟军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俱**与李等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闫**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张**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与郑**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毛**与王**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任岩峰与王*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