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与张**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08)镇民初字第579号杜**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在外地居住,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杜**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张**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2008)镇民初字第579号杜**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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