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08)镇民初字第579号杜**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在外地居住,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杜**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张**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2008)镇民初字第579号杜**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