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脱高宝与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2015)镇民初字第67号脱高宝与曹**、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025元(含诉讼费102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家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曹*在外打工,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脱高宝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曹**、曹*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67号脱高宝与曹**、曹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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