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慕**诉被告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慕**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慕文静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慕文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慕文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杜**与张**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康**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郑**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毛**与王**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任岩峰与王*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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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诉任长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路**与田*、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