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白**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白**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0元,由原告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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