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2011)镇民初字第839号仇**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6558元(含诉讼费208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家庭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仇**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2)镇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