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孙*、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2014)镇民初字第789号原告郭**与被告孙*、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5550元(含诉讼费5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李**无财产可供执行,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孙*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郭**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条件暂不成熟。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4)镇民初字第789号原告郭**与被告孙*、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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