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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450元,本院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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