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甲、齐*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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