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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以被告已经给付借款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2元,本院已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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