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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庄**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诉被告庄新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慧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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