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以被告住所地不详且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本院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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