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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某某诉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蒲某某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某某、被告陈*法定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蒲某某诉称,2014年7月7日被告陈*以做生意欠缺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一、请求被告立即返还借款3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法定代理人答辩称:因有银行的交易单,对借款的事实认可,该钱被告陈*的配偶梁*取走了,应该有其配偶偿还,现梁*不愿承担监护义务,已经回娘家半年多了。

原告蒲某某为支持其诉求,提交如下证据: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一张,证明2014年7月7日向被告陈*转账30000元的事实。被告质证称其认可该笔借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7日,被告陈*以做生意欠缺资金为由,向原告蒲某某借款30000元,2014年7月7日原告蒲某某以其银行卡账户ATM转账30000元至被告陈*银行卡账户,后经原告蒲某某多次索要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由银行卡交易查询单为证,且被告代理人认可该笔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5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陈*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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