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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殷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以与被告殷某某已自行解决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殷某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殷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90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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