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院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