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院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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