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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91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卢*、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卢*、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宁**民法院作出的(2007)宁*三终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卢*、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7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7年8月6日立案执行,于200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卢*、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和车辆登记,现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西宁**民法院作出的(2007)宁*三终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卢*、唐黎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2007)宁*三终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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