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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与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樊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以被告严某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申请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00元,本院减半收取1450.00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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