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樊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以被告严某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申请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00元,本院减半收取1450.00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宋**与荔平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黄某某与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肖全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裁定书
徐某某诉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蒲某某诉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53刘某某与赵*民事判决书
赵某某诉齐*某某甲、齐*某某乙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撤诉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