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樊*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年10月21日本院作出的(2014)北民大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樊*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樊*现履行车辆过户手续义务。但被执行人樊*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樊国现名下青A6C***号轿车的所有权登记过户到杨**名下。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