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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被告于2014年某月某日以买房为由向其借款80000元,约定一个月之后归还,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借款并下落不明,故诉讼至本院要求1、被告归还借款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送达地址,未找到被告,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减半收取9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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