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俞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260元,本院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俞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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