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俞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俞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260元,本院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俞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