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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以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为由撤回对被告冯*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对被告冯*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600元,法院减半收取2300元,原告史某某承担1150元,退还原告史某某1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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