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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为由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7300元,法院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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