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为由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7300元,法院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