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魏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年5月5日本院作出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魏周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周林给付借款3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50元,共计30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魏周林银行存款30350元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