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与被告张**、祁会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元,由原告方*负担(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孙**与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宁夏泓建腾达**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胡**与被告王**、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冯**与被告胡*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宁夏百**有限公司、陕西中鑫**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惠*平与樊**、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孙**与张**、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