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宁夏**有限公司、陕西中鑫**有限公司、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中鑫**有限公司、何**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陕西中鑫**有限公司、何**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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