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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后,经原告申请,依法通知戎兴燕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现因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外和解,原告自愿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4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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