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惠*平与樊**、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惠**与被执行人樊**、岳**、岳**、马书学、余**、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樊**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3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112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5814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通过银**银行管理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明均无财产。本院冻结岳**、余**、王**工资,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本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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