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胡**与被告王**、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王**、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王**居住地址不详、无联系方式,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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