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王**、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王**居住地址不详、无联系方式,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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