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与刘**、宁夏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刘**、宁夏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庭外和解,故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0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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