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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28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李**欠申请执行人刘*借款50000元,该款由被执行人李**于2015年10月10日之前向申请刘*偿还25000元,于2016年1月1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刘*偿还25000元;如被执行人李**逾期偿还上述任一期借款,则申请执行人刘*可就剩余全部借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李**另向申请执行人刘*支付借款利息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88元,以上共计53238元。申请执行人刘*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李**名下无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后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李**工作的单位,对李**进行查找,据了解李**已长期不上班,其工资已被本院另案冻结。至此,本院依法冻结了李**在中国**庆支行的工资账户及住房公积金。现被执行人李**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李**的具体下落,并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李**的具体下落,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费688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28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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