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夏银**限公司与宁夏土**发有限公司、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发有限公司、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商初字第5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开发有限公司、何*偿还申请执行人宁夏银**限公司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2684000元、案件受理费25844元,共计5709844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5949元。申请执行人宁夏银**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宁夏土**发有限公司、何*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夏银**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宁夏土**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贺兰县朔方南街一品尚都C区15号楼1号房、C区9号楼4号房进行评估拍卖。因该案执行期限较长,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兴民商初字第5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法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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