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孙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33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孙**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10000元,依法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550元,以上共计111550元。因被执行人孙**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干警至调解书记载的地址查找被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暂不在原址居住,具体去向不明。本院已经轮候冻结孙**名下位于西夏区两套营业房,上述两套房屋均另案冻结且未处理,同时冻结孙**名下宁A×××××号车辆户籍。本院经银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发现其下落,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550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3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