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银川**员会作出的(2014)银仲裁字138号裁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陈**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6000元及利息9404.31元,仲裁费、保全费379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917元,以上共计70116.3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陈**暂不在原址居住,具体下落不明。本院通过银行、房管、车管部门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917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银川**员会作出的(2014)银仲裁字13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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