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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永亘与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永亘与被告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姬永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姬永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12元,退还给原告姬永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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