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云凤诉被告张**、谢**、第三人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另行主张为由,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刘**与李*、刘**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向凌与宁夏百**有限公司、陕西中鑫**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商**与徐*、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马*、喜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马*、喜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樊**与马**、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马*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