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樊**与马**、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樊**与被执行人马**、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0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兴民初字第409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丁**、马**偿还申请人樊**借款1000000元、利息100000元、逾期利息140000元、案件受理费8637.5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25315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现案件正在履行当中。鉴于执行期限较长,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兴民初字第40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法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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