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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民初字第57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董**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借款6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10元,以上共计6146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判决书地址寻找被执行人董**下落,但未能查找到。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董**名下银行存款,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宁A×××××号车辆,本院予以冻结。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其名下有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产,该房产有抵押,本院予以冻结。本院将被执行人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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