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银川**有限公司与欧**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银川**有限公司、席*与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纪志、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2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银川**有限公司、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

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4)兴民初字第62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宁夏跃进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纪志、欧**向申请执行人席*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8000000元,承担诉讼费34000元、保全费500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22400元,以上合计8039000元。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通过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欧**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7套房产(均有抵押),本院进行了轮候冻结。查明被执行人纪志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8套房屋产权(均有抵押),本院进行了轮候保全。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席*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2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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