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马*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72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72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马**偿还申请人王**借款200000元及利息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20元、执行费2936元,以上共计245356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马**达成股权抵账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王**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王**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7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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