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刘*、张**、宁夏恒**责任公司、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调解,故原告陈**自愿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7元,减半收取1723.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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