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朱**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792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779元,以上共计516699元。申请执行人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庭外和解,并书面申请法院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李**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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