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朱**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792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779元,以上共计516699元。申请执行人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庭外和解,并书面申请法院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李**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