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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与宁夏**促进会、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车**与被告宁夏企业发展促进会、车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4元,由原告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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