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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与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荣*与被告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庭外和解,故原告宁荣*自愿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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