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沙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30000元,执行费350元,共计3035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3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去向不明。经在中卫市各金融机构、中卫**理所、中卫**管理局、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工商、房屋注册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受执行期限限制,本院已延长执行期限三个月,但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举证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沙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