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延明徐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36135元,执行费442元,共计36577元。因被执行人徐**未能在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657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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