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36135元,执行费442元,共计36577元。因被执行人徐**未能在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657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