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白兴文、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白**、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沙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02300元,执行费1435元,共计103735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未受偿102300元。现查明:二被执行人外出,长期下落不明。经在各金融机构、宁夏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二被执行人均无存款、车辆、房屋登记信息,经在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白兴文无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刘**于2011年9月23日与他人一起注册成立了中卫市民裕瓜果流通合作社,注册资金为30000元,其中刘**出资额为5000元,该合作社在2012年歇业至今。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因受执行期限限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