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宁枸杞**有限公司与陈*、陈*、王*、宁夏和圣砼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宁枸杞产业资金**限公司诉被告陈*、陈*、王*、宁夏和圣砼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决定由审判员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5年10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因被告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本院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将开庭传票送达被告。本院将此情况告知原告后,原告至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宁枸杞产业资金**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5694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卫**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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