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李**、孟**与焦继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李**、孟**与被执行人焦继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案件执行费973元,共计72523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李**、孟**受偿3000元,未受偿68550元,案件执行费973元亦未承担。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无房屋登记信息;在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在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对被执行人焦继业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焦继业自2015年11月开始,每月向申请执行人李*、李**、孟**支付案件款3000元,且被执行人焦继业已依约履行。因受执行期限限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李*、李**、孟**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焦继业不依约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李**、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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