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与宁夏中卫**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申**与被执行人宁**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58400元(其中借款490000元,利息68400元),案件受理费9242元,执行费8076元,共计575718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未受偿567642元,案件执行费8076元亦未承担。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公司已停业,法定代表人赵**去向不明。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沙*初字第1390-1号民事裁定书(由王**、陈**、王**、王**、曹**、杜**、曹**、谭*、平**、何*共10人申请财产保全),依法对被执行人宁夏中卫**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四色印刷机一台诉前保全查封,因该设备是一套整体设备,不能单独处置,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整体处理。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无房屋登记信息(该公司厂房及资产均登记在赵**个人名下);在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名下的个人财产已被另案保全查封,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案已延长执行期限二个月,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登记在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赵**名下的厂房及资产整体处置后或申请执行人提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沙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