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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学刚与张*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万学刚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2078800元(其中借款本金2050000元,案件受理费232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23188元,共计2101988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2101988元(含执行费2318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现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其名下注册了中卫金源五金批发商行和宁夏**限公司,但以上两公司均已停业;在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查询,其名下有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水木兰亭7#-1-701室(建筑面积:175.980㎡,房产证号为00006154)房屋一套,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西街十字路口供销社商住楼105号、205号上下两层营业房(一层建筑面积57.310㎡,二层建筑面积65.130㎡)一套。申请执行人万**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同日作出(2014)沙*初字第89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名下的上述房屋查封。因涉及另外案件的执行,宁夏中卫**有限公司与张*、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5)沙执字第285号】,宁夏中卫**有限公司与张*、王**、万**、景兆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5)沙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万**与被执行人张*的委托代理人王**,及宁夏中卫**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被执行人张*名下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西街十字路口供销社商住楼105号、205号上下两层营业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卫房权证字第002061号,一层建筑面积57.310㎡,二层建筑面积65.130㎡),以1293755.6元的价格(双方协议价)出售给万**,由万**负责清偿(2015)沙执字第285号、(2015)沙执字第290号两案的贷款本息及诉讼费、公告费,共计1293755.6元。被执行人张*名下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水木兰亭7#-1-701室房屋抵押于中国**卫支行,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在中卫市车辆管理所查询,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至今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扣除公告送达期限2个月)。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下落或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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